《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民的拐賣、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的,應當立即受理,詢問情況,制作筆錄,由拐賣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主動投案人核實後簽名、按指印。
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壹百七十四條經審查,尚不夠刑事處罰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第187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舉報。
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其他條款
報告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如果是口頭舉報,接待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對舉報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應當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案件的法定管轄範圍,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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