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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規定的保護範圍

法律解析:自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建立記錄檔案,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設區的市、自治州、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標誌,建立記錄檔案,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留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隨其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