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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哪個部門的?

法律分析:根據申請人意願,由省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符合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篩選、論證和評審,提出推薦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中央直屬單位推薦的申報項目,在征得申報項目所屬地區同意的基礎上,由專家進行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批準。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直屬單位登錄文化部網站,進入該部門下屬子站非物質文化遺產司,點擊進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平臺”,上傳申報報告,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直屬單位批準的文件原件, 將正式公布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和申報項目名單發送至申報平臺,並組織申報單位在線提交項目申報書、申報視頻等材料。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直屬單位登錄上述申報平臺,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然後將審核結果在線報送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截止時間為20111.30。申報期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將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並按照相關程序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和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保護和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條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