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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清代淮鹽運使的官職是什麽?

清代淮安支遷至海州(今連雲港),更名為海州支。鹽運司司長也是鹽運司的下屬官員(運輸協調官、運輸副職、運輸審判官)。

運鹽使的下屬官是運鹽司,即運司、運司(又稱同知,從四品)、運司(運鹽司副使,從五品)、運判(即運鹽司運判,從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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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鹽政機構是復雜龐大的政府機構的壹部分。初步設定基本沿襲明制。據《明史》正史記載,王炳武(1366)開始為淮河設運鹽使,洪武元年(1368)為通州、泰州、淮安三司設判官。鹽場的官員被稱為百夫長。二十五年(1392),鹽場改為鹽司大使、副大使。運輸員1(從三年級起),同知1(從四年級起),副使1(從五年級起),判官3(從六年級起),各鹽場大使、副使1(均無任何人流)。另外還有1鹽巡審查員(正七品)。

鹽商和揚州對清代鹽政和鹽官做了詳細的考證:順治二年(1647),清廷在揚州設立了鹽檢署,在兩淮都設立了鹽運署。兩淮鹽運司長官說,兩淮都是從三級調過來的鹽運,還是鹽運司。清初,兩淮鹽區還設置了鹽巡禦史,是兩淮鹽區的最高鹽官,無定品,任期壹年。然後,設立兩淮都城鹽運司和湖南、湖北、江西江南的鹽道。運鹽使掌管食鹽運銷、收稅、錢糧繳納、各地走私案件、緝私考核等等。運鹽使的下屬官是運鹽司,即運司、運司(又稱同知,從四品)、運司(運鹽司副使,從五品)、運判(即運鹽司運判,從六品)。淮河運鹽團由潼、泰、淮三個河師和30個鹽場(後合並為23個鹽場)組成。其中淮安分公司遷至海州(今連雲港),更名為海州分公司。運鹽科科長也是運鹽科的下屬官員(運通、運副、運判官),代表運鹽科直接管轄鹽場的鹽政,並負責糾察。每個鹽場都有壹個場使,負責場班的接待,生產收入的緝私等。鹽運司的下屬官員還包括監知同知(正五品,負責驗鹽金)、驗批署使(正八品,專司鹽引和驗批)和庫使(正八品,負責鹽課及其保管)。江南的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的鹽道,負責鹽銷地的食鹽運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