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善本 - 山西省文物保護實施辦法

山西省文物保護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省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的下列文物應當受到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城遺址、古窯址、古墓葬、古建築及其附屬物、古民居、石窟寺、石刻、古樹、名泉;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遺跡:

(三)歷代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四)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重要革命文獻、手稿和古籍資料;

(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六)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古植物和古人類化石;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文物。第四,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壹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