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法則:
1,需要有壹個充分發展和活躍的資產市場;
2.公開市場上存在與被評估資產在功能和市場條件上具有可比性的資產和交易活動(參照對象),且參照對象的交易時間與評估基準日的時間間隔不長。可以收集與參照對象和被評估資產相當的指標和技術參數等數據。
3.參考對象的基本數量至少為3個,參考對象的成交價格必須真實。參照物的交易價格應是正常交易的結果,參照物與被評估資產壹般是可置換的。
成本法:
1.被評估資產的物理特征、內部結構和功能必須與假設重置的全新資產具有可比性;
2、要有可用的史料。成本法的應用以歷史數據為基礎,如修復重置成本的計算、革新率的計算等。,這就要求這些歷史數據是可以收集的;
3.要形成資產價值的各種損失;
4.被評估資產必須是可再生的或可再生產的。被評估資產能夠繼續使用,並在持續使用中給潛在的所有者或控制者帶來經濟利益。
收益法:
1.被評估資產的預期未來收益可以用貨幣預測和計量。要求被評估資產與其經營收入之間存在相對穩定的比例關系。
2.資產所有者為獲得預期收益而承擔的風險也是可以預測的,可以用貨幣計量。
3.被評估資產的預計盈利期是可以預測的。
應用領域
市場法僅適用於基於市場價值的資產評估業務。只要滿足市場規律的三個前提條件,就可以利用市場規律。但市場法不適用於以下情況:1)沒有公開市場價格的資產,如專用機器設備,或不可替代的專用設備,因其特定用途或特殊性質,很少在公開市場出售;2)對於大多數無形資產,由於其保密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重復性,交易價格信息往往不公開,評估人員無法收集價格信息,因此市場法並不適用。
成本法的適用範圍最廣。原則上適用於所有以資產置換和補償為目的的資產業務。具體來說,除了單壹資產和特殊用途資產,這種方法還可以用於評估那些難以計算未來收益的特殊資產和難以獲得市場參考的資產評估業務。
收益法壹般適用於企業整體價值的評估,或企業整體參與的股份制經營、中外合作、中外合資、兼並、重組、分立、合並等能夠預測未來收益的單項資產或不能重置的特殊資產的評估活動。此外,該方法還可以應用於收益可以單獨計算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