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檔案館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二十五年。經濟、教育、科技、文化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時間不超過二十五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檔案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25年以上。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利用創造條件,簡化程序,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