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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對圖書出版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圖書出版的監督管理遵循屬地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圖書出版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出版單位的審查登記、年度驗證、審查和出版質量評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圖書出版管理制度、質量保證管理制度、出版單位分類管理制度、出版單位年度驗證制度和出版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圖書審查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的圖書進行審查,並定期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審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圖書質量管理的規定,對圖書質量進行檢查和獎懲。

第三十九條新聞出版總署制定圖書出版單位等級評定辦法,對圖書出版單位進行評定,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十條圖書出版單位實行年度驗證制度,每兩年進行壹次。

年度驗證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圖書出版單位應當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填寫新聞出版總署統壹印制的年度圖書出版核查表,經主辦單位和圖書出版單位主管單位審核蓋章後,在規定時間內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收到圖書出版單位自查報告、圖書出版年度核查表等年度核查材料後30日內,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報送新聞出版總署;

(三)新聞出版總署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的年度核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後60日內,作出是否通過年度核查的批復;

(四)圖書出版單位持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圖書出版許可證》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壹條圖書出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暫緩年度驗證:

(壹)被限期停業整頓的;

(二)審計發現有違法違規情形應予處罰的;

(三)主管單位和主辦單位未認真履行管理責任,造成圖書出版管理混亂的;

(四)年度驗證和自查報告內容嚴重失實的;

(五)有其他涉嫌違法行為需要進壹步核實的。

中止年審的期限為6個月。暫停年度驗證期間,圖書出版單位將停止出版除教科書和在版圖書以外的所有圖書。試用期滿後,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辦理年度驗證手續。

第四十二條圖書出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通過年度驗證:

(壹)出版導向嚴重違反管理規定且未及時糾正的;

(二)經查處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或者整改期限屆滿仍無明顯效果的;

(三)圖書出版質量長期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四)經營狀況惡化,已經資不抵債;

(五)不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六)暫緩登記期滿,仍不符合年度核驗基本條件的;

(七)不按規定參加年度驗證,經督促仍未參加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對年檢不合格的圖書出版單位,由新聞出版總署吊銷圖書出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年度核查結果可以由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圖書出版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出版職業資格。

第四十五條圖書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圖書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應當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在職培訓,取得在職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