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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回家後多久審批?

各位退伍軍人您好,因病回國體檢審批要求:自收到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醫院的檢查結果、醫療衛生專家組的意見和縣級民政局上報審批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通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局7個工作日,由縣級民政局從下月審批之日起發放定期生活補助並享受相關待遇。依據是《民政部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和處理工作的通知》(民發〔2009〕166號)和《民政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工作的通知》(韓民〔2012〕255號):辦理時限符合規定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審核醫院檢查結果、醫療衛生專家組意見和縣級民政局報批材料。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通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局7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民政局將在《退伍軍人帶病回鄉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批準其享受退伍軍人帶病回鄉待遇,並通知縣、市、區民政局自批準之日起下月發放定期生活補助並享受相關待遇。手續:1。提交申請。申請人應當在退休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相關材料。2、縣民政局審核。材料齊全,經縣級民政局審核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持縣級民政局出具的《退伍軍人病故回鄉檢查單》到指定醫院檢查部隊醫院證明的服役期間慢性病,檢查結果和《退伍軍人病故回鄉檢查單》由醫院直接寄送至縣級民政局。同時,縣、市、區兩級民政局要完整填寫《退伍軍人帶病回鄉審批表》基本信息(壹式兩份),簽署申報意見,加蓋單位公章,並於每年5月前連同相關材料壹並報送上壹級政府民政局;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3、上級政府民政局審批。上壹級政府民政局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對醫院檢查結果、醫療衛生專家組意見和縣級民政局上報審批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局按照規定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上壹級政府民政局在《退伍軍人帶病回鄉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批準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並通知縣、市、區民政局從批準之日的下月起發放定期生活補助並享受相關待遇。同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認定將錄入優撫系統,並報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