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圖書被盜壹經查實,當事人應當書面檢查;暫停借書權三個月;處以書原價10-2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當事人的借閱權限,並通報單位、保衛處、學生處,直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條凡未辦理借閱手續(以圖書館門禁系統中檢測設備報警並查證屬實為準)攜帶書刊離館者,視為嚴重違規。具體措施如下:
1.第壹次私自攜帶書刊離館者,由圖書館讀者服務部負責人進行嚴厲批評教育,並責成作出書面檢查,由其所在部門輔導員簽字;嚴重違規記錄壹次;凍結其借款權限30天。
2.任何第二次犯罪的人將被視為在我們圖書館偷書。
第三條借書逾期歸還的,須支付逾期占用費:每本書每天0.10元。
第四條發現圖書可能丟失時,讀者應當積極尋找。當壹本書丟失無處可尋時,讀者可以有償購買同品種同版本的圖書,並支付5元加工費。
第五條圖書丟失,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得到同種類同版本圖書補償的,按以下標準處理:
單本書:
(1)5年內出版社-書價×3倍;
(2)5-10年內的出版社-書價×5倍;
(3)10-20年內的出版社-書價×10倍;
(4)出版年份超過20年的話——書價20倍;
多卷書:
多卷書全套中1卷或幾卷丟失的,按全套價格賠償,賠償後當事人不得主張其他卷。
未明碼標價的書刊,參照同類書刊的價格補償。
如果讀者在賠償後又找回了原書,賠償金額可以憑賠償收據全額返還給他,逾期罰款從賠償之日起計算。逾期不還書或不辦理賠償手續的,按逾期處理。
第六條。如果有人使用或出借圖書證給另壹個用戶,壹旦被發現,如果是初犯,將對借閱者和借閱者雙方凍結借閱權限15天。每次記錄壹次違規行為;責成雙方作出書面檢查。對再次犯罪的,出借借書證的雙方當事人將被凍結30天,並通報其所在學院、系給予嚴肅批評。
第七條讀者遺失圖書證,應當及時到圖書館借閱處掛失。重新發行壹張新的借書證。讀者掛失前借出的圖書,責任由遺失借書證者承擔。
第八條批準、塗改、汙損普通書刊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20元罰款;對讀者造成嚴重影響的圖書,按書刊原價賠償。批準、塗改、汙損珍貴文獻的,按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剪頁、撕書條碼、磁針等嚴重損壞書刊者,應賠償原書;在規定時間(壹個月)內不能賠償原書的,按書刊原價的3-5倍賠償。
第十條圖書館壹經查實,將協助學校有關部門追查濫用圖書館電子資源者,並作出如下處理:
1.對違規者所在單位領導進行通報,並在圖書館電子公告欄上通報批評。
2.停止違規者借書權限六個月。
3.情節嚴重的,取消當事人的借閱權限,並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
非法使用電子資源所造成的壹切法律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十壹條博物館公共區域禁止吸煙。
第十二條。以下違規者第壹次不服從管理人的,凍結其借閱權限15天,違規記錄壹次;再次犯罪的,凍結借款權限30天,並通知所在單位:
1.通過公共* * *查詢檢索計算機的校外網絡,可能導致檢索計算機無法正常使用。
2.搶閱讀座位。
3.在博物館隨地吐痰;亂扔垃圾;損壞公共財產;在非指定區域吃零食的人。
4.亂扔書的,不按要求拿書,隨意亂放書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