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可以主張的損失有: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直接損失是指因直接侵犯著作權使用費和其他利益而造成的損失,以及為調查、制止和消除違法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間接損失是指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精神損害是指對著作權人遭受的精神損害的賠償。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侵權行為造成的復制品發行的減少或者侵權復制品銷售量與發行復制品的權利人的利潤的乘積計算。難以確定減少發行數量的,應當根據侵權復制品的市場銷售量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作品種類、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等因素確定。當事人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