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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古籍的異體字不規範?

壹類是為語言中的同壹個詞創造的壹組詞,在使用中不區分其功能,如淚-淚、淚-視、淚-次等。在異體字中,這類字的數量最多。

二是壹組詞義不同,但實際使用中用法相同、功能重疊的詞,如辛棄疾、賈範等。這裏的“罪”、“家”等字的本義沒有文獻用例,可能是字書編者根據字體的意圖推斷出來的,這也是這類異體字與壹般外來詞的根本區別。

再次,同壹古文字因傳承演變方式不同,在楷書平面上出現了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楷書形式,這些楷書形式構成了壹種變體關系。如意姬等。

第四是寫法不同。這種情況主要是針對早期的楷書。不同文字之間的差異主要是書寫要素即筆畫的差異,對配置方式、結構分布和意義沒有影響。

第五是用詞不正確。錯別字是指在抄寫和書寫過程中字形發生變化的字符。壹個常見的錯別字不能算異體字,但是當它積累到壹個字典裏的時候,這個錯別字和對應的正字之間的關系和常見的異體字之間的關系並沒有什麽不同。因此,這種錯別字也應視為壹種特殊的異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