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財產申請表涉及財產申報制度,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特定的人如實申報財產和收入的制度。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樹立司法權威,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及時有效執行,切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財產申報制度合法,可以有效摸清被執行人財產的真實情況,更重要的是讓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動起來,真正瞄準目標,提高執行效率。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發出財產申報令後,被執行人需要申報財產,如果不申報,可以對被執行人處以拘留、罰款等處罰。
擴展數據:
被執行人拒不填寫財產申請表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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