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