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下列行為:
嚴禁在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重要交通節點、重要景觀節點、黨政機關、醫院、學校等明確禁止的場所擺攤設點、促銷和店外經營。
嚴禁以機動車為載體占道經營,嚴禁駕駛無銷售權的機動車。
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擺攤設點;嚴禁使用大功率揚聲器設備擾民促銷;嚴禁違反大氣汙染防治規定的店外加工;嚴禁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定。
禁止將流動攤點改為固定亭;除特殊時間、特殊人群外,嚴禁在攤點過夜。
嚴禁亂扔果皮、菜葉、飯菜剩飯等垃圾。出售後應及時清理,保證城市環境的整潔。
屬地管理部門應加強指導服務和管理。未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嚴禁向攤販和店外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嚴禁社會人員參與早市夜市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違者將按照掃黑除惡相關規定予以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