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可以向所在行政區域的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當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的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簡要說明項目名稱、申請人、申請目的和意義;
(2)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瀕危狀況的說明;
(3)保護規劃:說明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
(四)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壹條繼承於不同地區、由不同社區和群體享有的類似項目可以聯合申報;聯合聲明各方應提交同意聯合聲明的協議。
第十二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誌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工作。陪審團的任期為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負責同誌擔任。
擴展數據:
成為非遺傳承人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認定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
(2)在特定領域具有代表性,在壹定區域內有較大影響;
(3)積極開展傳承活動。代表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參照本法關於代表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評審的規定執行,被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應當公布。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和傳播活動:
(壹)為繼承提供必要的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其開展拜師學藝、藝術交流和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四)支持其傳承和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壹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開展傳承活動,培養接班人;
(二)妥善保管相關實物和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該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研究,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三十五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宣傳展示。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人民政府網-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