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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商標權的取得采取註冊原則,即只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才能產生專用權。為了獲得商標的註冊,當事人必須先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然後由商標局進行審查。商標局確認申請註冊的商標符合法律規定的註冊條件後,註冊人就享有商標專用權。因此,當事人要取得商標權,必須註意兩個問題:壹是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二是保證申請註冊的商標符合法律規定。
(壹)按照要求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有關文件,並繳納費用。這個程序叫做“商標註冊申請”。
申請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必要程序。因此,當事人必須使申請符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否則商標局不予受理。壹般來說,申請商標註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商標註冊申請人具有申請商標註冊的資格。
目前,我國對商標主體資格的限制很少。根據《商標法》第四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外國人、外國企業也可以依據中國法律或者有關國際協定、條約成為商標註冊的申請人。
2.按照規定的方式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國內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申請商標註冊:壹是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第二,商標申請人也可以憑本人身份證、公司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發證機關簽署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直接到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必須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和其他有關事宜。
3.商標註冊申請完成。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等文件。具體要求是:
(1)申請人必須按照壹類商品壹個商標壹件申請的原則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也就是說,壹件申請所申報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商標註冊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只能限定為壹類。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復印件。
(2)商標註冊申請書應當填寫工整,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準確。
(3)每份申請書應附有10彩色商標及商標圖樣(指定顏色),並提交10彩色圖樣及1黑白墨水稿)。
(4)出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提供發證機關簽署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的,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註冊商標的,應提供相應的身份證件。
(五)申請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文。
(6)以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人須提供肖像所有人的授權委托書,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七)外國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填寫初始申請的國家、初始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並在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要求優先權的文件。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8)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還需提供相應的章程和主體資格證明。
4.按規定繳納商標註冊費。
申請商標註冊需要付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指定以下65,438+00種商品時,每件商標註冊申請收費65,438+0,000元。超過10種後,超出部分加收1,000元。如果不繳納費用,商標局將不予受理其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符合上述要求的,即申請手續完備,申請文件按規定填寫的,將編制申請號,並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人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由於我國實行在先申請原則,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對申請人來說尤為重要。
(2)選擇可以註冊的商標。
目前,商標局每年收到的商標註冊申請超過20萬件,但並不是所有的申請都被核準註冊,其中約有10%的申請因商標不符合註冊要求而被駁回。因此,申請人要想提高註冊成功率,就要盡可能地了解法律對註冊商標的要求,並在申請前進行必要的檢索查詢。
1.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不得使用禁用的文字和圖形。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商標必須具有顯著特征的要求是由商標的識別功能決定的。壹個商標在市場上使用的時候,應該讓消費者很明顯的知道它是壹個商標,而不是壹個裝飾或者說明。因此,商標必須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
除顯著性外,根據《商標法》第十條和第十壹條的規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圖形:
(1)禁止使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禁止使用與外國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經組織同意或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或者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除了那些授權的。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6)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這種商品的通用名是指在壹定範圍內常用的某壹類商品的名稱。禁止將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作為該商品的商標,壹方面是因為其不能區分不同的經營者,不具有顯著性;另壹方面是為了防止通用名稱和圖形被排他性不公平地壟斷。
但是,這種名稱或圖形如果與顯著標誌結合起來申請註冊,則可以獲得批準。
(七)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文字或者圖形,是經營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務中常用的描述性文字或者圖形,屬於* * * *範疇,應當禁止排他性壟斷。如果商標的文字或圖形間接描述或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或者商標的其他部分具有顯著性,則可以註冊。
(8)帶有民族歧視。
(9)誇大宣傳,具有欺騙性。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誇大、宣傳其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具有欺騙性,作為商標禁止使用。但誇大其詞但不具有欺騙性的,不受此限。
(10)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任何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都為該條款所禁止。
(11)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的除外。
地名商標容易被視為表明商品和服務來自某地,缺乏區分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適合壹家壟斷。因此,禁止將地名作為商標是國際慣例之壹。
除上述內容外,《商標法》還要求,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在先權利,不得復制、模仿他人的馳名商標。
2.在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之前,應當對在先權利進行檢索。
《商標法》第十七條除了顯著性和禁止條款的要求外,還要求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否則商標局駁回申請。這就是我們說的: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在先的商標權相沖突。是否構成沖突,要看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在先權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兩個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從商標的整體結構、讀音、含義來判斷。
相同商標是指其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在視覺上不能辨別或者略有不同的商標。
近似商標是指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讀音、含義或者整體結構不同,但人們難以區分,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商標。
是否為同壹商品,根據該商品的功能、用途、性能、原料的相同程度來判斷。壹般來說,如果名稱相同或者名稱不同,所指的商品自然是同壹種商品。商品的原料和外觀不同,但就銷售目的而言,實質上相同的,也視為同類商品。
兩種或兩種以上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場所等方面有壹定的相似性。如果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和購買,使消費者誤以為是同壹企業生產的商品,屬於同類商品。需要註意的是,商品的相似度是不斷變化的。隨著產品的不斷更新,商品用途和銷售渠道的不斷變化,有可能判斷是同類商品而不是同類商品。
為避免商標註冊申請因與在先商標權沖突而被駁回,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最好檢索在先商標權。目前所有的商標代理機構都代理這項業務,申請人也可以直接到商標局進行檢索。經過檢索,沒有發現在先權利,申請人可以放心提交商標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