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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遺書有多少契約文書?

敦煌遺書中約有300份契約文書,年代從唐代天寶時期到宋初,反映了唐宋時期的社會經濟活動和法律生活。敦煌的契約文書主要有六類:壹是買賣契約,包括土地、房屋、牲畜、器皿乃至個人的買賣契約。如項早年買牛契記載項將牛賣給,二人立契為據;第二年,韓願賣妮子契,記載韓願將婢女賣給朱,二人立契。

二是互惠契約,包括土地、畜舍等物交換的交換契約。如《唐大中六年僧張契》記載張與他人交換土地,立契為據;《弘濟寺主人伯殷年換驢換牛契》記載,弘濟寺主人用壹個驢頭和壹些細布換了壹個雲公牛頭。

三是便捷借款合同。“方便”就是借貸,包括方便的糧食、方便的種子、布帛等訂立的契約。這種契約在敦煌契約文書中是最多的。比如唐林德第二年的《張海煥與白懷洛借款契》,就是壹份關於張海煥與白懷洛借款的契約;《唐乾豐三年張山西捐錢契》記載張山西向左崇禧借款,兩人立契。

四是雇傭合同,包括雇傭員工、牲畜、汽車的合同。比如統壹年的索海潮租地貼,記載了和尚好心租了索海潮的地;唐貞觀二十二年《齊》記載,夏空進入良奴之地。

第五,租佃質押契約,包括身契、土地契約、租地契約、油租工場契約等。例如《壬辰年雇牛契》記載,雷粉雇黃牛壹百人;《丙午年宋蟲雇駝契約》記載,宋蟲從老鄉處雇了壹只八歲的駱駝。

第六,其他合同,包括遺贈和贍養合同、受物憑證、欠物憑證、圖書發行和圖書發行。如任旭年間龍樂鄉民胡再成的《房契》記載,胡再成收養狄青為養子,兩人立了壹份房契作為依據;《宋甘德範三養人二年史》記載,樊氏三收養元壽為子。

敦煌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