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互惠契約,包括土地、畜舍等物交換的交換契約。如《唐大中六年僧張契》記載張與他人交換土地,立契為據;《弘濟寺主人伯殷年換驢換牛契》記載,弘濟寺主人用壹個驢頭和壹些細布換了壹個雲公牛頭。
三是便捷借款合同。“方便”就是借貸,包括方便的糧食、方便的種子、布帛等訂立的契約。這種契約在敦煌契約文書中是最多的。比如唐林德第二年的《張海煥與白懷洛借款契》,就是壹份關於張海煥與白懷洛借款的契約;《唐乾豐三年張山西捐錢契》記載張山西向左崇禧借款,兩人立契。
四是雇傭合同,包括雇傭員工、牲畜、汽車的合同。比如統壹年的索海潮租地貼,記載了和尚好心租了索海潮的地;唐貞觀二十二年《齊》記載,夏空進入良奴之地。
第五,租佃質押契約,包括身契、土地契約、租地契約、油租工場契約等。例如《壬辰年雇牛契》記載,雷粉雇黃牛壹百人;《丙午年宋蟲雇駝契約》記載,宋蟲從老鄉處雇了壹只八歲的駱駝。
第六,其他合同,包括遺贈和贍養合同、受物憑證、欠物憑證、圖書發行和圖書發行。如任旭年間龍樂鄉民胡再成的《房契》記載,胡再成收養狄青為養子,兩人立了壹份房契作為依據;《宋甘德範三養人二年史》記載,樊氏三收養元壽為子。
敦煌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