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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文寫作規則的基本內容

行文規則是指各級機關在處理公文時需要遵循的制度和原則。遵守這壹原則,有利於公文傳遞方向正確,行之有效,避免公文流轉,防止部分公文進入不必要的流轉過程,抑制無價值公文的產生。行文規則規定了各級機關的行文關系,即各級機關之間公文的收發關系,根據機關的組織體制、領導關系和權限範圍確定。

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是由各自的組織體系或專業體系的歸屬、地位、職責、權利範圍等因素決定的。它對行文關系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規定了公文傳遞的基本方向。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有幾種類型:

在第壹類中,在同壹組織系統中存在著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之間的關系。

二是同壹專業系統內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下級業務主管部門之間存在關系。

第三類是同壹組織體系或專業體系內同級機關之間的平行關系。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四類,不同建制和專業系統的機關之間,不分級別,不隸屬。如軍事機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之間的關系。

根據公文收發機關工作關系的不同,公文可以分為上寫、下寫和平寫。向上寫和向下寫主要存在於上面的第壹類和第二類工作關系中。上行文是指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發送的正式文件,如報告、指示等;相反,下面的文字是上級發給下級的正式文件,如批復、指示等。以上第三、第四類關系中存在平行公文,同級機關和不隸屬機關發送的公文都是平行公文,比如信函。

寫作的基本規則

正常有效的寫作應遵循以下普遍適用的基本規則:

第壹,根據隸屬關系和機關職責範圍的規定。

這個規則要明確兩點:壹是要按照機關隸屬關系來寫。上級可以向下級下達指示、安排工作、提出要求;下級機關可以向直接上級機關報告工作和請示,上級機關應當研究答復請示事項。除了這種關系之外,在我國現行的管理體制中,各業務部門之間還存在著縱向關系,有些業務部門處於同級政府和上級部門的雙重領導之下。雖然大部分不是直接領導和被領導,但在業務上確實存在指導和被指導的關系,形成了寫和寫的直接關系。二是按照機關的職責範圍來寫。這壹點的要求是,文本的內容應在本機關的職責範圍內,不得超越。如果超出,就是越權。如果幹預其他機關的事務,不僅實際上行不通,還會造成政令混亂。當然,也有非隸屬機關之間的公文,只能用於討論工作、通知事項、征詢意見等。,而且沒有請示、匯報、分配任務的性質。

二。授權寫作的規則

這條規則是前壹條的延伸。如果壹個部門的業務需要下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而根據其隸屬關系和職責範圍又沒有權限對版面工作提出要求,這可以通過授權行文的方式解決。具體來說,本部門可以向同級政府請示,經同級政府同意授權後,可以向下級政府行文。操作中,稿件應由部門領導起草並簽署意見,同級政府分管領導審定。經政府領導批準的文稿,只能在開頭或正文中標註“經政府批準”字樣。這裏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各級政府辦公廳(室)都具有授權行文的性質(內務府除外)。各級政府辦公廳(室)和各部門辦公室是政府和部門的綜合辦公室,對外行文是代表政府和部門,與本級政府和部門的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下級機關(部門)應當執行,不在開頭或正文中標註“征得* * *”字樣。

第三,聯合寫作的規則

這條規則仍然是第壹條規則的延伸。同級政府之間、部門之間、上級部門與下級政府之間,可以進行聯合行文;政府和同級黨委、軍事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和同級黨委、軍事機關可以聯合行文;同級政府部門與人民團體、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之間,壹些相關業務可以協商後聯合行文。

聯合書寫可以與向上書寫或向下書寫相結合。聯合寫作要確實有必要,單位不能太多。

四、壹般情況下,不得越級行文

非越級寫作體現了抓壹級、對壹級負責的原則。壹般情況下,這個原則是不能破壞的。如果破壞了,就會造成混亂,影響器官的效率。所以壹般情況下,不存在越級寫作。遇有特殊情況,如發生重大事故、抗洪救災等緊急情況,或上級領導在現場辦公會上特別說明的問題,可越級辦特事,但應抄送被越級的上級機關。否則,接收機關可將越級公文退回原報告機關,也可按閱文處理,不予辦理或答復。

五、不越權編寫規則

第壹條規則明確要求根據機關的職責範圍撰寫文章。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未與其他部門協商,或者協商後未達成壹致意見的,不允許單獨寫文章。如果擅自寫作,將構成侵權,並在作品中引發諸多矛盾。如果上級部門發現這種情況,有權責令其糾正或撤銷。現實中這種情況時有發生,導致“檔案打架”“政出多門”。解決這類問題,應該提倡部門之間多協商、多對話、多溝通,通過聯合行文或授權行文的方式來解決。

六、“指示”不是直接報送領導的個人規則。

“請示”直接提交給領導個人,壹般危害在三點:壹是未經文秘機構簽字登記,成為“帳外公文”,公文流向、辦理情況不明,無跡可尋,成了“斷了線的風箏”;第二,這種公文到了領導同誌手裏,他們也挺尷尬的。沒有部門的批準,他們只能憑經驗和感覺做事,往往失去決策的科學性;不批準也可能影響提交單位的工作;三是現實中,壹些單位把直接發給領導的指示當成“方上劍”,向有關部門要錢要物,利用領導的指示互相施壓,引發矛盾。因此,領導同誌壹般不接受直報的這類請示,而是退回文秘機構統壹接收、登記、分辦,形成了公文的“回流”,破壞了公文處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亂。如屬上級領導個別交辦和同意的事項,其上報的“請示”也應送領導所在機關,並在公文中說明。收文辦在分辦時自然會將公文分發給領導同誌審批。

七、“批示”應為壹件事,只主送壹個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這個規則包括三個內容:壹是壹條壹物。機關或部門分工明確,各自只能辦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如果只有幾件事,必然涉及幾個主管部門,給公文交辦帶來困難。即使是勉強分配,也未必有人願意牽頭處理,導致相互推諉扯皮。第二,公文只送壹個機關。請示的內容是需要答復的事項,主送機關有責任研究並給予答復。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應當采用抄送的形式,以便主辦單位征求意見或者會簽。如果多次提交,上級部門壹般不會受理。如果處理的話,會導致機構之間相互等待或者意見不壹致。

第壹,增加協調難度,影響工作效率。第三,不同時抄送下級機關。請示的內容是未解決的事項,在上級機關批準前向下級機關透露會引起不必要的誤解或矛盾,不利於工作。因此,請示只有在上級機關答復或批準後才能通知下級機關。

八、《報告》不得列入規章請示。

“報告”和“請示”是兩種不同的語言,適用範圍有明顯的界限,不能混用。“匯報”是指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或者向上級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供決策參考。上級部門壹般不回復“報告”,如果報告中有批示,很容易誤事。如果要向上級匯報工作,請示解決問題,壹般有兩種方式解決:壹種是把“匯報”和“請示”分開,形成兩個公文分別匯報;二是以正式文件請示為主,報告內容作為附件,附在批示背面作為背景材料,以便上級了解批示的全部理由。

九、文秘機構統壹處理公文的規則

為了使公文按正常渠道運行,按規範程序辦理,各機關都有專門從事公文處理的文秘機構或專人處理公文。公文的正常流程應該是:“收文”由文秘機構簽字、拆封、清點分類、登記、計劃、分別辦理、督促;“分發”由文秘機構統壹審核,分發給領導簽批,再返回文秘機構進行登記編號、打印、校對、印刷、分發、分發,經第壹閱人審核或認真閱讀後,方可按順序分發。這樣,無論公文收發,都由壹個專門負責公文處理的孔進行檢查,保證了機關公文的有序運行和規範處理,提高了機關的工作效率,保證了公文的質量。

還應當在行文規則中規定,黨的領導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同級政府和部門或者下級政府機關行文;不允許政府機構向黨的組織下達指示和任務。

在經批準的報刊上全文刊登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視為正式文件,不得印發。發證機關可印制少量文本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