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實現被執行人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價格進行評估。
(二)作出強制拍賣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以組織執行當事人協商,按照評估價格向申請執行人清償被執行人的財產。
(三)確定和委托拍賣機構
選擇拍賣機構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和最高法院作出的、法院技術部門委托的統壹規定辦理。
(四)公告和展示目標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後,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展示。在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問題上,拍賣機構應當征求法院的意見,取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五)確定拍賣的保留價
拍賣舉行前,法院應當根據評估價確定拍賣底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底價應當等於或者低於評估價,不得超過評估價。
(六)舉行拍賣
舉行拍賣時,法院壹般應派員到場監督拍賣,並記錄拍賣情況;拍賣機構也可以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
(七)確認拍賣結束。
法院依法對拍賣結果進行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或者競買人惡意串通,造成他人損害的,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復核中未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確認拍賣結果。
拍賣有哪些註意事項?
1.本次拍賣的所有拍品都與合法擁有的委托人簽訂了正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成交價格=落槌價+傭金(落槌價* 10%),未達到底價的,不成交,拍賣師當場宣布拍賣。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本次拍賣的所有物品均接受現場勘驗,同學的口頭陳述和視頻資料造成的色差不作為起訴依據。
4.報名參與方式:在“投標報名處”繳納“投標保證金100元”或提供有效證件(僅限學生),領取號牌,即有資格作為投標人參加投標。
5.本次拍賣以加價的形式進行。拍賣師提前報出起拍價並宣布加價幅度(拍賣師有權根據現場特殊情況隨時調整競價階梯),然後由競買人通過舉牌加價的方式進行競價。出價最高的投標人是買方。拍賣結束後,持成交確認書到結算處,當場辦理交割手續。
6.投標人的投標價格不得低於起拍價,不符合其規定的投標價格視為無效投標。對於沒有保留價的拍品,競買人的第壹次叫價視為起拍價。
7.為防止惡意競價,落槌確認成交後,拍賣師與買受人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買受人不得反悔;如果反悔,將沒收“競買保證金”,並承擔拍賣標的最高應價20%的違約金。
8.未能成功競拍的參與者將在拍賣後憑其號碼牌取回其抵押證明(僅限學生),或憑“押金收據”取回其“競拍保證金”。
9.拍賣過程中,請遵守會場秩序,不要喧嘩。
10.報名參加拍賣的所有投標人同意接受並遵守拍賣投標須知中的規定和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九條。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用於繳納稅款和罰款的物品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其他物品,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