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如下:1。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固定兩類。定存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2.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短保管期限。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與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壹致的,按同類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檔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政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期限設置為永久和固定。
2.規律性壹般分為三十年和十年。
3.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壹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30年。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超過30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個人檔案壹般保存壹年,視情況而定:
1.不同類型的檔案保存時間不同。例如,經濟、科學、技術和文化檔案可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超過30年。
2、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向社會開放的檔案,可以保存30年以上。
人才中心接受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檔案:
1,在私企或個體經營單位工作,可以在當地人才中心存儲檔案;
2.如果戶籍是本地的,可以先把檔案存放在當地人才中心;
3.檔案材料必須真實有效,檔案中材料與個人實際不符、已拆封的檔案、缺少材料的檔案等人才中心不予接收;
4.檔案必須交公,個人攜帶的檔案人才中心不接收;
5.符合當地人才中心的驗收要求。
綜上所述,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後確定。
法律依據:
檔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文章
各級國家檔案館內的永久檔案實行壹、二、三級管理,具體分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制定。
第四條
經國家檔案局同意,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證檔案工作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