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結婚沒有什麽禁忌,現行法律也沒有禁止同姓結婚。只要兩個人不是三代以內的近親,就可以結婚。同姓的人不能結婚其實是古人的說法,因為古代流動性很小,所以同姓的人壹般都是近親,很容易導致後代發育不良,所以不允許同性結婚。
在古代,同姓結婚有什麽禁忌?
1,不嫁同姓:
大部分不娶同姓的人存在於傳統習俗中。他們認為如果他們同姓結婚,他們就像是近親壹樣。因為他們壹直認為500年前同姓是壹家人。擔心婚後同姓的基因會影響下壹代孩子的正常發育和智力健康。
2、同姓不結婚:
在中國古代,不得同姓通婚的原則最早是在西周初期實行的。當時的同姓不婚原則主要基於兩點:壹是“男女同姓,子女不生為奇”,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說明當時對優生學有科學認識;二是“嫁給異姓,所以又遠又厚”,體現了通過婚姻與異姓貴族的牢固聯系,以鞏固權力,維護宗族內部的倫理關系,具有明確的政治意圖。
春秋時期,人們對同姓通婚會造成後代畸形不育有了進壹步的認識,但同姓通婚在貴族中仍時有發生。戰國以後姓施,漢代以後姓氏不分,往往無法避免不婚同姓。到了唐朝,同姓通婚沿襲古代制度,被禁止。宋元兩朝依照唐律,互留同姓為婚。明清時期疆域較大,人口眾多,早已是以地域為基礎的社會,取代了以血緣為基礎的宗族。
3.其他禁忌:
在舊社會,人們認為同姓意味著家族血緣相近,這是從商周開始嚴格制定的。臺灣省除了不得同姓外,還有其他壹些禁忌,如:陳、瑤、胡、徐、於、屠、蕭、文、葉、徐、柯、周、蘇、連等。,因為同宗,所以也是嚴格執行不結婚的。
婚姻關系的建立有三個基本特征:
1,婚姻的主體是男女。
2.婚姻是壹種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手續。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沒有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婚姻的法律後果是確立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這種已經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關系。
4.結婚前提: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必須達到法定年齡,必須符合壹夫壹妻制。
5.禁止結婚條件: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