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美國作為發達國家的版權制度比較老,對版權作為私權的保護比較強,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該更好地為人民、社會、文化傳播服務,所以兩者的區別在於美國的合理制度比較嚴格,版權合理使用的範圍較小,而中國的合理制度比較寬松,版權使用的範圍較大。
中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制度與美國著作權法的缺陷:
這個系統有缺點。中國寬松的合理制度和廣泛的版權使用範圍使得對權利人的保護薄弱,而美國嚴格的合理制度和狹窄的版權合理使用範圍則有利於世界文化的輸出。版權出口是美國重要的經濟手段。
1.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範圍更大,我國著作權法以列舉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合理使用的範圍和方式。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是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準使用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編入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美術、攝影作品單篇,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與美國版權法1976相比,它編纂了普通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其第107條“專有權的限制:合理使用”規定:“盡管有第106條和第106條之二的規定,用於批評、評價、新聞報道和教學(包括課堂上使用的多份)。
二、美國版權對合理使用的限制較多:65438-0998年,克林頓總統基於使版權法與數字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相壹致的意圖,簽署了《數字千年版權法》(簡稱“DMCA”)。DMCA第1201 (a)條是關於“反限制條款”,表明DMCA禁止解除防止復制的技術保護措施,主要內容有:壹是禁止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獲取被保護作品的非授權連接;二是禁止生產、銷售或進口旨在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硬件和軟件;三是對違反者進行民事和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