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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鑒定標準2022有哪些內容?

司法鑒定的鑒定原則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判斷鑒定過程和結果是否合法,鑒定結論是否具有證據效力的前提。這壹原則主要體現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鑒定主體合法;身份證明材料合法;評估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和標準組合方法;鑒定結果合法性的五個方面。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依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取得執行司法鑒定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者是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符合規定條件,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的對象和要比對的樣本(樣品)。鑒定的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問題,法律沒有規定的專門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鑒定的對象。比如,目前我國司法心理測量(俗稱測謊)、氣味鑒定(警犬鑒定)都沒有作為法定的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包括提取、保存、運輸、監管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3.司法鑒定的提交、決定和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鑒定等環節的鑒定程序的合法性,必須符合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4.鑒定的步驟和方法應當依法確認有效,鑒定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者部門(行業)標準。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要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司法鑒定的實施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後,應當指定具有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從事鑒定事項。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雙方也可協商選擇本機構有資質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根據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或者選定兩名司法鑒定人對同壹鑒定事項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定若幹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第二十條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當事人或者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參與同壹鑒定事項鑒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以專家身份提供咨詢意見的司法鑒定人,或者被聘請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參與同壹鑒定事項的法庭質證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第二十壹條司法鑒定人自行回避,由其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委托鑒定。第二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返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技術規範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方法: (壹)國家標準;(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三)本領域大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第二十四條司法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有關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現場抽取鑒定材料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不少於兩名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壹名為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委托人指定或者委托的人員應當在場見證並在提取記錄上簽字。第二十五條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對被鑒定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需要屍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現場見證人應當在鑒定筆錄上簽名。證人不在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進行相關鑒定活動,延誤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第二十六條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的屍體進行法醫臨床檢驗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可以通過做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進行記錄。記錄應詳細說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驗、檢查和試驗結果,以及使用的儀器和設備。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資料、視聽資料等。應存入鑒定檔案。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第二十九條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壹)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二)鑒定材料磨損,委托人無法補充的;(三)委托人拒絕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絕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幹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四)委托人自願解除委托鑒定,或者委托人、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的;(五)因不可抗力,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六)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鑒定終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並退回鑒定材料。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壹)原委托鑒定事項遺漏的;(二)委托人對原委托的鑒定事項提供了新的鑒定材料;(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壹)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委托鑒定事項的資格;(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3)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四)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鑒定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有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不得低於原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至少有壹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第三十三條在鑒定過程中,涉及復雜、疑難或者專門技術問題的,可以咨詢本機構以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但最終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司法鑒定人出具。專家意見應當簽名並存入鑒定檔案。第三十四條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家司法鑒定機構,對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多個鑒定類別的鑒定事項進行鑒定。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後,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意見進行復核;對於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專家進行評審。評審人員完成評審後,應提出評審意見並簽字,存入鑒定檔案。綜上所述,我們就可以知道司法鑒定新的標準和規定是什麽了。司法鑒定被廣泛使用。比如在壹些訴訟案件如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是鑒定結論的壹個非常客觀的證據,對案件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壹般是當事人或者相關負責人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