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是壹種犯罪類型,屬於可以無限防衛的犯罪類型。它也是對壹種犯罪的基本特征的描述。殺人是壹種殺人、傷人的行為,但並不簡單等同於殺人、傷人罪,或者兩罪相加。是對具有殺人、傷人性質的行為的提醒,即只要含有殺人、傷人性質的犯罪,爆炸等直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都屬於殺人範疇。
擴展數據: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整體結構,“傷害罪”與其他四類暴力犯罪之間存在邏輯關系,從中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第壹,“傷害罪”等四類犯罪行為在結構和內容上都是* * *的。毫無疑問,並置關系中的個體之間存在* * *特征,但如何把握其* * *特征,要結合五類暴力犯罪之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其他暴力犯罪”的規定來考慮。“其他嚴重威脅人身安全”作為總則,壹方面通過“其他”二字對數不勝數的暴力犯罪進行了全面補充,另壹方面揭示和概括了前五類犯罪的* * *性質,即嚴重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謀殺”和其他四種犯罪行為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交叉關系。“殺人”壹詞接近日常理解中的“作惡”,很多嚴重的暴力違法行為都可以用“殺人”來概括。在“攻擊”壹詞可以包括後壹類暴力犯罪的情況下,它在法律中處於平行地位。為了維護刑法條文內部邏輯結構的完整性和有序性,有必要對“傷害罪”壹詞的解釋進行限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