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外文文本應當翻譯成漢字,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對漢字的真實性負責。對於類似的特殊登記對象,不得隨意增加登記負擔。在保證申請材料準確性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登記手續,提高辦證效率,方便辦證群眾。
該中心還查閱了不動產登記歷史檔案中公證翻譯文本的接收格式材料,建議外國申請人參照公證翻譯文本的格式,當場以書面形式將護照內容翻譯成漢字。已經安排了兩位英語水平達到專八的同事重新確認護照和翻譯內容,最大程度保證報名的準確性。
擴展數據:
對公證文件的要求規定:
1.對於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法律行為,公證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和公證證明,這取決於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或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及其對第三方的作用。
2.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文書、事實,都經過公證,由國家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即具有法律證據效力。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壹份文書涉及證據的收集和調查,並且這份文書也經過公證,應當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調取證據。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張家港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接受外國人漢字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