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從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未經許可並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印刷報紙、期刊和圖書,不得復制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