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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應該具備哪些法律條件?

他們是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自治縣縣長應當符合的法定條件是自治區內各民族的公民。自治縣是中國行政區劃的壹種,具有與市轄區、縣級市、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同等的行政地位。它是縣級行政區域,通常由直轄市、地級市、地區和自治州管轄或由省直接管轄。是我國建立的少數民族聚居的縣級民族自治地方。

縣長還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

2、18周歲35周歲以下,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品行良好;

5.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總而言之,自治縣的縣長是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比如西藏和西藏的壹個自治區主席只能是藏族公民。例如,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的縣長必須是苗族或土家族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14條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第壹百壹十五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