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校(不是所有軍校)的學生也有軍籍,也是現役軍人(視同義務兵),在校學習時間計入軍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兵役登記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每年組織兵役登記信息核查,會同有關部門對公民兵役登記情況進行核查,確保兵役登記及時、信息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士兵的數量、次數、時間和要求,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發布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招聘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研究生招聘年齡可放寬至26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征集已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