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的處罰是什麽?偷竊的刑罰是多少年?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占有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罪。
2017最新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較大起點,兩年內盜竊三次,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或者入店行竊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盜竊數額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數額不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超過三次的視為加重處罰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區域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二
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壹)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發生的盜竊行為;(五)盜竊殘疾人、老年人、殘疾人財物的;(六)盜竊患者或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文章
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為他人家庭生活非法進入住宅,與外界相對隔離進行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盜竊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裝備,或者盜竊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裝備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
盜竊數額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壹)被盜竊的財物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按照有效價格憑證認定;沒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或者根據價格憑證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委托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二)外幣被盜的,按照被盜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幣種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按照被盜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境內銀行和國際外匯市場該貨幣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中間價套利的;(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額可以查證的,按照查證屬實的數額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額無法核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正常月消耗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滿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平均消耗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計算盜竊金額;(四)明知是盜用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用數額;不能直接確認的,盜竊數額按照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竊復制後的月支付金額減去被盜竊復制前六個月的月電話費計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滿六個月的,按照每月實際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五)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盜竊數額按照被盜物品的數額認定。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可以考慮將損失數額作為量刑情節。
第五條
(壹)盜竊不記名的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證的,按照票面金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計算盜竊數額;(二)盜竊已登記的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據已兌現的,盜竊數額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產價值計算;如果未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辦、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盜竊數額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屬於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持兇器入室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50%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物或者退賠,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理解;(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八條
盜竊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財物並獲得原諒,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酌情從寬處理。
第九條
盜竊國家收藏的壹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的國有文物,三件同壹等級的文物可視為壹件更高等級的文物。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依照本解釋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第十條
盜竊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盜竊機動車造成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將車輛用作犯罪工具後非法占有,或者遺棄車輛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三)以其他犯罪為目的,將用作犯罪工具的機動車輛非法占為己有,或者遺棄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失的,以盜竊罪等罪處罰;車輛返還無損失的,按照其所犯其他罪從重處罰。
第十壹條
盜竊公私財物,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以破壞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害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如果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罪,選擇壹個重罪,從重處罰;(二)盜竊犯罪後,為了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目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等罪論處;(三)盜竊不構成犯罪,但損壞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其他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對象的;(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盜竊既遂與未遂,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等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論處。
第十三條
單位組織或者教唆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傳信者和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犯盜竊罪,依法被判處罰金的,處壹千元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處壹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