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能用鑒定機構的自備樣本來記載鑒定時間。因為樣品與樣品在紙張和儲存環境上的差異會影響鑒定結果。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第二十七條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可以通過做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進行記錄。記錄應詳細說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驗、檢查和試驗結果,以及使用的儀器和設備。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資料、視聽資料等。應存入鑒定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