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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形成時間鑒定主要有哪些方法?筆跡形成時間鑒定有什麽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技術人員對委托案件的鑒定時間和鑒定機構資質進行審查。如果簽字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要求提交單位提供對比樣本。

2、不能用鑒定機構的自備樣本來記載鑒定時間。因為樣品與樣品在紙張和儲存環境上的差異會影響鑒定結果。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第二十七條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可以通過做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進行記錄。記錄應詳細說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驗、檢查和試驗結果,以及使用的儀器和設備。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資料、視聽資料等。應存入鑒定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