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決定所稱革命文物,是指近代以來見證了中國人民反抗外來侵略、維護國家主權、捍衛民族獨立、爭取人民自由的英勇鬥爭,見證了中國* * *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光輝歷史,並經過鑒定登記的實物遺存。將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以來表現革命精神、傳承革命文化的實物遺存納入革命文物範疇。二是革命文物保護要堅持全面保護和整體保護相結合,註重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相結合,註重文物保護和周邊環境保護相結合,確保革命文物的歷史真實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革命文物利用要突出社會效益,註重精神傳承,強化教育功能,增強傳播能力,讓革命文物活起來,發揮革命文物固本培元、鑄魂作用。三、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建立健全革命文物協調機制,建立健全革命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文物的保護和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革命文物的保護和利用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精神文明建設水平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老戰士事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革命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進行監督和指導。
負責精神文明建設的機構要把革命文物的保護和利用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體系。4.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革命文物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破壞、玷汙革命文物以及歪曲、醜化、褻瀆、否定其所承載的革命歷史和革命精神的行為。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革命文物的調查和鑒定,定期清查革命文物資源,建立革命文物檔案和數據庫。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國有博物館、檔案館、紀念館等收藏單位應當加強對反映革命歷史和革命精神的代表性實物和重要文獻、史料、口述材料的收藏。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將收藏的革命文物捐贈給博物館、檔案館、紀念館等收藏單位,有關部門應當對捐贈人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七、實行革命文物目錄管理制度,革命文物目錄應向社會公布。
列入名錄的革命文物實行保護責任制,其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為保護責任人。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重大價值的革命遺址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明確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非國有產權的革命舊址,可以根據保護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購買、置換或者接受捐贈等方式,轉為國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革命遺址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革命遺址及時進行搶救性和預防性保護。
重要革命事件、重大戰役遺址遺跡、烈士事跡有重要影響的場所等革命遺址,不得移動或者拆除。九、革命遺址的整體環境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與革命歷史氛圍和場所精神相適應,杜絕低俗化和娛樂化。對影響革命舊址環境氛圍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理整頓。
革命舊址景觀環境不得新建主題景觀。在革命舊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與革命舊址環境風貌相協調。影響本體安全和環境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清理。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館藏革命文物的保護,對館藏革命文物實行規範化管理,監控重要革命文物的保護,指導博物館、檔案館、紀念館等收藏單位維護館藏革命文物。收藏單位應當運用數字化等先進技術手段保護其收藏的革命文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革命文物資源實際,加強博物館、紀念館等革命文物展示場所建設。十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現當代英雄烈士遺物和史料的收集、保護和展示,組織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編纂和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烈士陵園和烈士墓的保護,維護莊嚴肅穆的環境和氛圍,為社會提供良好的祭奠和教育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