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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有哪些法律建議?

1.貫徹《關於進壹步做好文物保護五納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實現文物保護納入各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和領導責任制。通過調整和完善文物保護管理機制,建立多渠道、多層次的管理體系。強化政府宏觀管理職能和社會文物保護意識,提高全市文物工作整體水平。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縣區兩級領導責任制進行考核,落實各區文保機構定崗定員。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因地制宜引進文物保護管理和基礎研究專業人才。縣財政建立了文物保護專項資金,逐年穩步增長。

2.建立公眾參與的保障和激勵機制。完善社會廣泛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機制,鼓勵社會各界廣泛參與遺產保護。繼續加強基層文物保護組織工作,進壹步完善文物保護管理網絡,註重發揮以街道、社區為框架的基層業余文物保護組織的作用,形成各級管理組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的良性運行機制。加強業余文物保護通訊員建設,逐步完善《杭州市基層文物保護組織管理制度》,劃撥壹定的專項經費,對業余文化工作者和對歷史文化保護有貢獻的人員建立“獎而不撥”的經濟激勵制度,建立市、區、街(鎮)文物保護網絡,及時研究總結其運行規律。

3、充分利用全社會的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落實“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使文物保護單位和遺址“使用保護責任書”的簽訂全部到位。強化文物使用者的保護意識,解決當前歷史文化保護中存在的公眾參與不足、參與領域深度不夠、參與制度化和穩定性不高等問題,建立以國家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物保護新體系。

4.成立半官方、民間的保護小組和專門的咨詢機構——杭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對文物、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評估、保護、維修和利用進行研究、咨詢、監督和技術指導,賦予壹定的法律權利,作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及其環境的安全屏障。

5.經研究,文物保護管理的財務體制應進行改革。市級財政政策要向文物資源豐富、經濟欠發達的縣市(區)傾斜,加大對各區縣(市)文物保護的支持力度。文物保護經費應主要用於基礎工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各縣市文物保護,以解決各地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不平衡,促進全市文物保護的全面、均衡、可持續發展。

6.配合基本建設特別是重點工程,積極開展搶救性考古發掘,對涉及城市建設的地段和半山、劉力等重點地下文物保護區提前進行調查,為城市建設決策提供依據。增強選題意識,安排專項經費,加強力量,主動安排基礎調查工作,以南宋臨安城址、明清海棠遺址、唐子妍古墓區、半山古墓葬及古遺址保護區、秦漢錢塘郡治、天目窯遺址、越州原瓷窯遺址等專項為對象,開展調查發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