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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關於印發《圖書、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實施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列入備案範圍的重大選題前,必須按照本辦法向新聞出版署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出版發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議題是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議題。並將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軍事產生較大影響,包括:

(壹)有關黨和國家的重要文件和資料;

(二)關於黨和國家前任和現任主要領導人及其生活、工作的書籍和文章;

(三)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話題;

(四)重點介紹政府機構和黨政領導幹部情況;

(五)涉及民族、宗教問題的話題;

(六)與我國國防建設和我軍各個歷史時期的戰役、戰鬥、工作、生活及重要人物有關的話題;

(7)與“文化大革命”有關的題目;

(八)涉及中國共產黨歷史上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選題;

(九)涉及國民黨上層人物及其他上層統戰對象的話題;

(十)涉及前蘇聯、東歐等兄弟黨派和國家的重大事件和主要領導人;

(十壹)涉及我國國界的各種地圖的選題;

(十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臺灣省的圖書選題;

(十三)大型白話古籍現代翻譯專題(指500萬字以上的項目);

(十四)動漫閱讀選題介紹;

(十五)以單位名稱和通訊地址為內容的各種“目錄”的選題;

前款所列重大選題的範圍由新聞出版署根據情況進行調整並另行公布。第四條出版單位向新聞出版總署申報重大選題時,應當填寫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備案申請報告;

(二)選題、稿件、文章、圖片或樣品、樣本;

(三)出版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黨委宣傳部的審查意見。

前款所列備案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本條所稱出版單位的上級機關是指: (壹)中央各部門的出版社,其主管機關是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二)解放軍系統的出版單位,其主管部門是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三)地方出版單位,主管部門是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第五條新聞出版署應當自決定受理備案之日起30日內,對備案申請進行答復或者提出意見。逾期未答復或提出意見的,備案自動生效。第六條新聞出版署對備案的重大選題進行審核,必要時可提請相關部門協助。第七條出版單位違反本辦法,出版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範圍內的出版物的,由省級新聞出版局或新聞出版署責成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出版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停止出版發行該出版物,責令出版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違反出版管理法規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八條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精神和期刊出版存在的問題,本辦法適用於期刊涉及的重大選題。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