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的行為應屬於從立體到立體的復制和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對於雕塑本身,我們只需要強調結果,就是從立體到立體的復制對於海報來說,是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雖然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0項的規定,復制、繪畫是合理的,但被告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復制、繪畫的範圍,通過復制謀取利益是違法的。
(3)臨時復制,即緩存,仍然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但是,我個人認為不是正版。因為現在的技術根本無法實現不緩存在線看電影。這也規定為法律文案,可以說是鋪天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