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及其他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消防安全工作堅持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負總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二章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其他業務工作負責人要按照“壹崗雙責”的要求,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上級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安全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成立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根據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將消防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資金;
(五)督促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火災情況和特點,組織開展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期、重大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的消防安全檢查;
(六)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改機制,對公安機關報告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改等事項,在7日內作出決定;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要掛牌督辦,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七)加強公安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力量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營房、人員、裝備、經費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社會聯動機制,組織指揮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物防、技防措施,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積極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推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規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明確各級網格化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各項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
(三)及時編制鄉鎮消防規劃,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鄉鎮規劃、村莊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並及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重大和區域性火災隱患;
(五)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隊或者誌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綜合救援、消防宣傳、消防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等工作;
(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壹)、(四)、(五)、(六)、(七)項職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駐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負責管理本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完善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劃分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區域,明確網格化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三)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誌願消防隊,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和社區建立專職消防隊;
(四)每月對居民區(樓房、醫院)和村民集中居住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