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下列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傷殘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殘疾軍人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經軍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壹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對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給予補貼,保證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撫恤標準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殘疾軍人,因戰、因公、因病退出現役,病故的,其遺屬給予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金;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病故軍人的遺屬享受撫恤待遇。
第二十八條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期醫療或者單身、不便分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集中供養。
第二十九條對分散安置的壹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是:
(壹)因戰、因公致殘壹級、二級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因戰、因公致殘三、四級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因病致殘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第三十條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三輪車等輔助器具的,現役軍人由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