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賠償。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對保價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第十六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範快遞業務活動,保證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填寫快遞運單前,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並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二)企業在分揀時,應當對快件(郵件)分別處理,按照種類和時限分區域作業並規範作業,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並上傳網絡。禁止野蠻分揀,嚴禁亂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快件(郵件);(三)企業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快件(郵件)的投遞;(四)企業應當將快件(郵件)投遞到約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