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典當、回贖,所有典當人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委托典當的,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和本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典人應當在出典時如實向出典人提供出典人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回時,典當行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住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