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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音樂活動,史書中的音樂史成就

音樂學,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音樂活動,史書中的音樂史成就

1.《宋書》的音樂史成就

南朝宋齊梁人沈約編著了《詩經》八首,其中《律樂錄》是當時音樂史研究的重要學術成果。由於音樂史觀念的加強,《宋書》將傳統的禮樂誌分為兩部分,即《樂記》和《禮記》。這種單獨的做法加強了音樂史籍在正史中的地位。同樣,對《宋書·法紀·歷誌》的分析也分為兩部分,上冊為法門,中冊和下冊為歷門,也是對這種觀念的強化。

對古代音樂學研究有重要貢獻的音樂學家何承天可能是《法書》的作者。《律法書》的記述具有普遍的歷史意義。以《漢書·律記》談法數律、度、量、衡而不記史,《宋史·律記》重在記漢律,文風不同。追溯黃帝,《宋法錄》使淩倫以竹為尺,拘漢魏晉諸法,立下了方靜、於迅六十法等樂法史上的重大事件。其中對傳統的十二律、五度律、律與重的關系、新舊律對照表、笛制的大小、孔位、規格等也有詳細的記載。《律錄》中新舊律的列表比較和對方靜六律的反駁,都是以當時的音樂法研究成果為依據的。因此,《史記》包含了兩個學術成果:法律史的描述和法理學的理論研究。

對《樂誌》的詳細描述,與沈約在以往史書中對《樂誌》舊篇抄襲的深刻不足有關,說“八音眾多,不見書”,“易”“雅”“正”,謠言的節日都不聞不問”。除了記錄古代音樂的史實外,樂誌對現代音樂進行了詳細的記錄,體現了壹種“厚今”的音樂史觀。

《樂至》共四卷,各有側重。卷壹記載祠堂和宴飲,享受音樂。對禮樂樂舞的描述始於黃帝,側重於秦漢樂舞的演變發展。值得註意的是,《樂至》對音樂的記載並不局限於禮樂雅樂活動,還記載了娛樂歌舞伎樂和民間歌謠中的歌曲。它綜合反映了不同類型的音樂活動的不同功能。這是值得稱贊的。《樂至》對歷代宴飲歌舞的傳承和音樂生活中音樂審美風尚的變遷的描述,為現代人研究漢代至劉宋時期的音樂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本文記載了八音樂器的形制、歷史淵源和改制情況,還論述了八音樂器的用途和樂器的種類(如擊鼓),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

第二卷主要記錄了晉宋時期郊廟祭祀儀式和宴飲的樂舞歌曲。

第三卷分別記錄了香河、尚青三調(平調、青調、色調)、大曲、楚調的歌詞,並講述了香河歌曲的歷史。其中,《解》唱詞錄是研究清代三調、三相、大曲音樂結構的重要史料。

漢魏晉歌舞誌第四卷。文中提到了音樂傳播中“樂師傳音,訓詁不可復釋”的現象,記錄了當時音詞關系的記錄方式,為後人保存了難得的音樂史料。

宋書號稱“信息量豐富”(崇文總目錄)。《樂誌》記載的內容豐富,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樂誌》對音樂史的記載,使其具有了漢魏晉宋時期音樂史著作的意義。本文對音樂歷史現象的描述,更註重每壹代音樂類型、體裁、作品乃至樂器的變化和發展,對音樂的發展規律作了簡要的描述,初步形成了壹種在《樂誌》寫作中記錄音樂歷史的方式或結構。《樂誌》的獨立導致了正史中音樂史料的加強,這顯然與沈約強烈的音樂史意識有關。

2.舒威的音樂歷史成就。

《舒威》是北魏史家魏壽所著的第壹部歷代“正史”中的紀傳體和斷代史著作。雖然這本書自寫作以來已經修改了幾次,但主要是關於傳記的,而不是關於音樂的。《舒威樂誌》記載了當時祭祀活動中的動作和音樂規律。在編曲史上,它具有很強的規範意識,對北魏的祭祀活動有相當詳細的記載。此外,在記錄音樂現象時,他也更加註重南北音樂的交流和影響。這些為後人研究南北朝時期漢族政權與少數民族政權的音樂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根據北魏的敘述,本文所記錄的內容具有專門研究該朝歷史的意義。《樂記》詳細記載了陳仲如、孫智、祖英等人的朗誦所涉及的人物和言論,是了解音樂活動(音樂、樂法等)的重要史料。)當時。陳中儒的“準”奏法和“依琴五音、衡樂器”等方法的記載,說明魏壽能夠重視那些具體而生動的音樂事件,體現了他強烈的歷史意識。就南北朝音樂的歷史發展而言,《樂誌》中記載“高祖乞懷漢,世宗定慶壽春,改聲為詞。江左的中原老歌明君、朱升、墨工、古柏,以及江南的吳歌、荊楚等西洋之音,總稱為“尚青”。至於廟堂宴,則是研究漢魏南北朝時期南北音樂交流對尚青音樂發展影響的重要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