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二級消防)竣工驗收:1。總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禮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展廳;2.總建築面積大於15000平方米的民用機場候機樓、客運站候車室和客運站候車大廳;3 .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和市場;4.總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所、醫院門診樓、教學樓、高校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5.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職工宿舍;6.總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娛樂功能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餐廳、茶館、咖啡館。
法律依據:根據《消防法》第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在內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備或者進行技術改造。根據《消防法》第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