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物內人員經常經過的地方設置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並具有信號反饋功能。
2.除允許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式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誌。
3、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閉功能。雙防火門應具有順序自動關閉的功能。
4.除本規範(建築規範)第6.4.11條第4款外,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側手動開啟。
5.當設置在建築物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壹側,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應跨越變形縫。
6.防火門關閉後,應具有防煙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