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體傷殘程度鑒定標準》中的1.3鑒定原則。
1.3.1的鑒定應在損傷和並發癥處理至臨床治療結束或狀態穩定後進行。
1.3.2鑒定應當以人的傷害後果或結局,以及傷殘與傷害的關系為依據。
1.3.3鑒定涉及原傷(殘)時,應說明與已有後果或結局的關系。
1.3.4同壹部位傷情鑒定涉及多項規定或者兩個以上部位傷情的,應當分別鑒定傷殘等級,並以最高等級分級。兩級相同的,最多晉升壹級。
1.3.5鑒定涉及本標準未列出的傷害類型,按照傷殘等級的劃分依據和本標準中最相似的條款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