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善本 - 文物鑒定的標準和方法

文物鑒定的標準和方法

文物鑒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文物鑒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文物鑒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資源認定為文物的行政行為。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壹款所列物品,應當認定為文物。

地方建築、工業遺產、農業遺產、老字號商業品牌、文化路線、文化景觀等特殊類型文物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文物鑒定工作。對文物鑒定有爭議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裁決。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將特定的文化資源認定為文物。

第四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指導意見,明確文物鑒定的範圍和重點。

第五條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文物普查,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普查發現的文物進行鑒定。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文物普查中發揮作用。

第六條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書面請求鑒定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許可證號以及被鑒定物品來源的說明。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並給予答復。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整理和保管上述工作的文件材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書面請求鑒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許可證號。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並作出答復決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召開專題會議研究並作出書面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或者設立專門機構,開展文物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單位檔案的文物,自主管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條的規定,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文物定級工作。

第十壹條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的分類,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確認備案。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間收藏文物分級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民間收藏文物分級工作。文物的分級民間收藏,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所有人書面請求不可移動文物分類的,應當向有關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許可證號碼。有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給予答復。

第十三條對文物鑒定分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文物登記制度,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委托或者設立專門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對於文物的登記,應針對各類文物分別制定登記指標體系。登記指標體系應滿足文物保護、研究和公眾教育的需要。

根據私人文物所有者的要求,文物登記管理機構應當對其身份保密。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文物破壞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猿類、古人類和第四紀脊椎動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遺址、遺跡的鑒定定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村鎮的認定和分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