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善本 - 湖南省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2021修訂)

湖南省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由風景遊覽區和風景修復區組成,具體範圍和界限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總體規劃確定。

景區包括祝融峰景區、莫景臺景區、烈士廟景區、藏廟景區、禹王城景區、五嶽溪景區、水簾洞景區、臥虎灘景區、方廣寺景區、直關溪景區、古鎮景區,其中祝融峰景區、莫景臺景區、烈士廟景區、藏廟景區、禹王城景區為核心景區。

風景修復區是指除風景名勝區以外的風景名勝區內用於景觀修復和生態培育的區域。

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單位根據保護等級分為特級、壹級、二級、三級保護景觀單位,具體景觀單位名單由南嶽區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條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南嶽區人民政府負責衡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每年向南嶽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衡陽市人民政府報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情況。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衡陽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對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第七條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報批。

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是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八條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範圍,並設立界樁。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南嶽衡山風景資源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第十條嚴格保護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古建築、古園林、古墓葬、古遺址、碑刻石刻和歷史遺跡。

對南越寺等古建築,應建立檔案,劃定保護範圍和外圍控制地帶,做出標誌,制定防雷、防火、防蛀等保護措施;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改動。

應建立檔案,設置圍欄和標誌牌,並對王宇碑等石刻采取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第十壹條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被保護,開展植樹造林,進行林相改造,做好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對方廣寺、廣濟寺、龍池寺、上峰寺等場所,應當設置防護圍欄,除經南嶽區人民政府批準從事科學研究、觀察、考察活動的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應當建立檔案,掛牌保護;遊覽道路兩側和景區內的古樹名木應當設置防護圍欄,禁止攀爬、刻劃、折砍。第十二條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水土保持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加強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護,定期清理和疏通水庫和古鎮溪流。第十三條南嶽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加強環境質量監測,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嚴格保護南嶽衡山風景區的生態環境。

在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有環境保護措施,汙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有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第十四條在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依法批準。其中第(壹)、(四)、(七)項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項目由南嶽區人民政府審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審批的,從其規定:

(壹)新建摩崖石刻、碑碣;

(二)修復文物、拓印碑刻;

(三)拍攝電影、電視,制作、安裝廣告;

(四)開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和舉辦大型娛樂活動;

(五)臨時占用、挖掘道路、修建護坡、硬化地面或者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

(六)砍伐、移植、修剪樹木,挖樹樁(根),采集林木副產品和動植物標本如種子、藥材等;

(七)堵塞自然水系或者截流取水;

(八)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第十五條禁止在南嶽衡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壹)造紙、制革、化工、采礦、冶煉、印染、煉油、電鍍、釀造、制藥及其他汙染環境的活動;

(二)存放有毒物品,修建存放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建立開發區和度假村;

(四)開山、采石、開荒、葬墳立碑;

(五)砍伐、毀壞珍稀植物和獵捕野生動物;

(6)野外生火、燒炭、燒磚瓦、燒石灰、燒田埂;

(七)燃放孔明燈籠和其他帶有明火的空中物體,在禁燃區吸煙、燒香點蠟燭、燃放煙花爆竹;

(八)損壞標牌、廣告牌、座椅、書報亭、界樁、垃圾箱等公共設施;

(九)踐踏、攀爬、粘貼、刻劃、塗抹文物,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抹;

(十)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和汙物;

(十壹)其他危害風景資源或者危及公眾安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