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又稱“版權”,符號:?。指作者或他人(包括法人)對某壹農作物依法享有的權利。
根據規定,作者享有以下權利:
(1)以真名、假名或未署名發表作品;
(二)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三)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因意見變更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撤回已發表的作品,但適當賠償出版單位的損失;
(五)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拍攝、翻譯或者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
(六)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害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壹些特殊權利也稱為著作權。未經同意,他人不得發表或修改。
魯迅給胡的信:“但既然改編了,就不能說侵犯版權。”
從詞源上講,版權不僅意味著復制權,還意味著對作品本身及其載體的所有權和支配權,有時與文學藝術產權互換使用。
英文版權的法文是droit d'auteur,德文是Urheberrecht,西班牙文是derecho de autor。這些名詞直接表示權利的受益者,翻譯成中文就是“作者的權利”。
為了保護作者創作作品的合法權益,協調創作者、傳播者和廣大公眾之間因傳播和使用作品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鼓勵作者創作,促進作品傳播,發展科學文化事業,世界上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著作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