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壹年以上並已於近期回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申請引進留學人員:
1,在國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
2、出國前獲得博士學位並具有高級職稱,出國後進行博士後研究或深造。
二、留學生落戶北京的流程2021年
申請人向北京留學人員中心申報,北京留學人員中心受理並審核申請,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審批。
1.留學人員登錄留學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登錄方式為密碼登錄),在“申請引進人才”菜單中選擇“申請引進人才”,進入本功能主頁面,點擊“立即申請”,按照相關要求詳細、如實填寫相關信息,所有信息填寫完畢後點擊“保存”。
2.留學人員所在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登錄留學人員引進信息管理系統(登錄方式為密碼登錄),在“審核員工申請”菜單中選擇“引進人才申請”,進入本功能主頁面,通過查詢找到待處理的留學人員信息,如實選擇並填寫審核結果和意見,點擊“保存”;
3.單位人事部門工作人員持需提交的相關材料到北京市留學人員中心進行審核。
4.審核通過後,用人單位登錄“留學人員引進信息管理系統”打印《留學人員引進審批表》(壹式兩份),並在“申請人意見”處簽字蓋章;調入人員登記表(壹式四份),在“主辦單位印章”處簽名蓋章。
三。留學人員來京定居所需材料2021年。
1.用人單位介紹留學人員的報告;
2.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3.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兩份,自合同結束之日起至少6個月;
4.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5.出國前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含成績單)和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對研修生,出具國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出國留學證書、出國前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國內博士學位、學位證和國外博士後研究或進修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6.中國護照(含港澳通行證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含簽證頁)原件及復印件2份(復印件上用鉛筆註明碩士留學期間出入境時間),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打印的出入境記錄原件及復印件1份;
7.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證書和臺灣省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
8.留學人員自用人單位錄用之日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完稅證明需加蓋扣繳單位財務章,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並註明“連續月繳”並註明單位聯系人、聯系崗位及聯系電話);
9.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自用工單位用工之日至今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繳費信息,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財務章)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10.留學人員在北京檔案接收地出具的檔案接收函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
11、戶口本(有正反面)、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12、留學生進口材料誠信聲明及政審表原件1份;
13,已婚留學人員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14.隨行子女在戶籍地計劃生育政策範圍內生育的,須提供子女出生醫學證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須提供所有隨行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其他能證明其與調入京人員有直系親屬關系的相關材料;再婚者有子女隨行的,還須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加蓋相關部門證明;
15.留學人員配偶隨遷的,須提供配偶與在京工作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北京內外)原件及復印件2份;
16.留學人員配偶隨遷的,提供配偶在北京檔案接收地出具的同意函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7.留學人員配偶隨遷的,提供配偶戶口簿、身份證(帶首頁)原件及復印件2份;
18.留學人員配偶隨遷的,提供配偶國內學歷、學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份;
19.留學人員配偶隨遷的,提供留學人員進口材料上的誠信聲明(由留學人員用人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和政審表原件;
20.留學人員配偶為北京戶籍的,須提供配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21.留學人員配偶為外國人的,須提供配偶有效護照和外國人居留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22.《調入人員登記表》經初審機關核準後,從系統單位賬戶打印,由承辦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23.《引進留學人員審批表》經初審機關審核同意後,從系統單位賬戶打印,由申請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24.其他相關證明。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各高校:為進壹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留學工作的指示精神,吸引更多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和服務,促進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現將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和服務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壹、凡熱愛祖國,身體健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來本市工作。
(壹)原常住戶口在本市各類公辦學校,自費留學或學習並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
(二)本人及家庭成員非本市戶籍,但本人專業為本市急需的下列人員:
1,公費留學並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
2、經國內有關部門確認已在國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各類公派和自費留學人員;
3、出國留學前具有國內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出國留學兩年以上或兩年以下但取得突出成績,年齡壹般在45歲以下。
二、留學回國人員來北京工作,可按以下辦法安排:
(壹)采取雙向選擇(即留學人員自行選擇單位,用人單位自行選擇留學人員)和有關部門協助安排的方式。留學人員可在本市國家機關、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私營或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工作,也可在本市國(境)外事業單位工作或受聘為國(境)外信息員、業務員,或按市政府通知(191] 70號)的規定辦理。
(2)留學前有明確工作單位的,原則上回原工作單位。因各種原因不方便回原單位的,可以采取雙向選擇的辦法,通過各種渠道重新安排。
(三)工作單位已落實在本市,要求調動的,可雙向選擇調劑,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已經簽訂工作合同的,應當嚴格履行合同。
(四)暫時不願或難以確定工作單位的,經批準可暫時安排到指定(或同意)的單位工作,但工作單位必須在兩年內確定。
三、出國後延期後被原單位除名的留學人員,原單位或新單位錄用的,原是國家幹部的,可恢復其幹部身份,工齡可根據不同情況累計計算。
四、接收留學回國人員,如北京指標、幹部編制、計劃就業指標、專業技術職稱指標和工資總額等問題,由接收單位分別報市有關部門辦理。市有關部門要及時幫助解決。
5.經批準在本市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的配偶和未滿16周歲的子女的戶口可以隨遷北京並落戶。
六、接收單位應優先解決歸國留學人員的住房問題。單位解決有困難的,可由市政府提供住房,用人單位購買或支付租金解決。鼓勵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商品房,有關部門將優先以優惠價格提供房源。
7.具有北京市常住戶口的留學回國人員申請自辦或合資科技企業或股份制企業,應優先審批。
八、留學回國人員(包括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在科研工作中趕上世界先進水平或填補國內空白的項目,以及開發新技術、生產高新技術產品,優先立項或提供優惠的科技活動經費,優先提供科技開發貸款和生產發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