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達斡爾族傳統民俗文化包括:
(1)達斡爾族的語言;
(2)傳統口頭文學;
(3)傳統表演藝術、音樂、舞蹈、美術、雕塑,包括魯孜格勒、五春、贊代爾、木庫蓮;
(4)傳統醫學和醫學技能;
(5)傳統禮儀、節日和慶典,包括阿尼、卡欽、庫都裏、鮑波節等。
(六)傳統體育、棋類、娛樂等民俗活動,包括背闊、鹿棋、射箭、摔跤、頸勁等。;
(七)傳統手工藝技能和生產技能;
(8)原始宗教活動中突出的文化內涵和形式;
(九)與上述八項內容相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和場所,包括反映達斡爾族民俗的生產生活場所、器物、飲食等;
(十)在長期漁獵生產生活中,與之相關的傳統文化和習俗;
(十壹)自治旗內具有歷史意義和文化內涵的城鎮、村莊、河流、山脈、湖泊等自然和人文景觀的名稱;
(十二)家譜、碑文、圖案、圖片、手稿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
(十三)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其他表現形式。第三條自治旗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達斡爾族傳統民間文化的保護和管理。第五條達斡爾族傳統民間文化保護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保護為主、深入挖掘、合理利用和繼承發展的原則。第六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門的保護機構,促進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第七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將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下列項目:
(壹)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概況;
(二)瀕危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發掘和搶救;
(3)達斡爾族傳統民俗文化的傳承與傳播;
(4)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重大項目研究;
(五)收集、收購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珍貴資料和實物;
(六)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宣傳教育;
(七)對從事達斡爾族傳統民間文化保護和傳承工作有經濟困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資助;
(八)涉及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八條自治旗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第九條自治旗加強從事達斡爾族傳統民俗文化保護的隊伍建設,培養達斡爾族傳統民俗文化保護、研究和傳承的各類專業人才,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達斡爾族傳統民俗文化傳承活動。第十條自治旗人民政府對保護達斡爾族傳統民間文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自治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自治旗境內的達斡爾族傳統民俗文化進行普查、確認和登記,通過文字、錄音、錄像和數字多媒體等方式,真實、系統、全面地記錄、歸檔和備案達斡爾族傳統民俗文化。第十二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達斡爾族研究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加強達斡爾族傳統民俗文化的交流與合作,保護和發展達斡爾族傳統民俗文化。第十三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國家和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達斡爾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涉及的建築物、場所、遺跡和附屬物,劃定保護範圍,做出標誌,建立專門檔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第十四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命名制度。
申請命名達斡爾族民間傳統文化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在媒體上公示,征求公眾、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專家學者的意見。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人確定命名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