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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策略比較(下)

各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立法比較

中國的文化古城保護立法體系采取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結合的方式。國家制定國家保護性法律和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在立法權限範圍內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與英國、法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制度相對落後,主要是因為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相對的國家法律法規不健全。在由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構成的三級保護中,文物保護的法律制度相對完善。目前,名城和保護區的規範性文件比較少,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立法幾乎是空白。

英國立法體的系列化是以國家立法為基礎的,對保護對象、保護機構和團體、地方政府職能基金政策等不同層次的歷史遺跡、註冊建築、保護區和歷史古城的設立都給予了更加細化的規定。地方政府主要執行和解釋這些法律規定,為公眾提供規劃指導、建設和保護咨詢。同時,他們通過制定地方規劃和規範性文件,對國家立法進行了有限的補充和深化。最顯著的特點是將保護組織的監督和立法參與納入立法和執法程序。

法國的保護立法體系充分結合了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古跡法》和《馬爾羅法》為核心,分保護對象、保護方法和保護資金的原則內容兩個層面制定保護法律。當地政府根據城市的特點和城市規劃,制定更加詳細、深入、有針對性的保護、管理、控制、規定和規範性文件。完善的國家立法框架和靈活細致的地方立法相結合,是法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的特色。

日本的保護立法體系與法國類似,也是采取國家與地方立法相結合的方式。不同的是,日本國家立法保護的對象往往只是確定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中最重要的部分由中央政府負責,而更廣泛區域的保護則由地方政府通過地方立法來確立。以1966的日本古都保護法為例,其保護對象僅限於京都市、奈良市、鐮倉市和田麗市、櫻井市、田原市、半町和奈良縣的明日香村,而京都市的非歷史風土保存區不受古都保護法保護,由京都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法規作為補充,如《京都風景名勝區條例》等。同樣,其他城市的類似區域也有立法保護,如《歷史環境保護條例》、《傳統風貌保護條例》等。這些保護區的名稱、範圍、保護方式和資金來源,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確定。日本《文物保護法》中保留傳統建築的地區也是如此。地方政府可以設立自己的傳統建築保護區,制定保護條例,編制保護規劃,在此基礎上,國家通過選擇重要區域作為傳統建築保護的重要區域,將其納入中央政府的保護範圍。因此,日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體系本質上是以地方立法為主,這是其重要特點之壹。

雖然各國的立法體系和保護重點不同,但都具有以下特點:

1.國家法律法規的完善與各自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相協調,形成完整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框架。

2.為保護對象提供財務擔保是各國法律的重要內容之壹。財政擔保的內容往往不僅包括資金投入的對象,還包括提供資金的機構,甚至具體的金額和比例,都非常詳細和落實。英國主要保護法律中的文件大多涉及保護費的規定及其來源;法國最重要的兩部法律《歷史古跡法》和《馬爾羅法》中關於財政補貼的規定也是最重要的內容之壹。日本不僅在法律文件中規定了資金來源,還明確規定了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出資比例。保護經費的立法保障是各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保障。

3.法律文書的內容操作性很強。在明確對象和範圍的基礎上,法律文件只是在原則上限制了保護的方法和手段,而保護管理的程序、國家、地方和非政府組織各自的責任和關系,以及保護資金的來源和違反處罰的規定則更加詳細和嚴格。也就是說,在對保護管理過程本身進行嚴格控制和約束的同時,賦予了具體保護實踐壹定的靈活性,這無疑使條例具有了可操作性和適應性強的雙重特征。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投資來源

雖然英國和日本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體系和管理體制上有很多不同,但在財政保障制度上卻非常相似。它們的相似之處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是保護資金的主要來源,資金數額巨大,且逐年增加。

2.以國家投入帶動地方政府資金的合作,輔以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個人的多方合作。國家和地方的資金份額由保障對象及其重要性決定。比如日本,國家和地方政府各承擔50%的傳統建築保存區補貼費用。對於《古都保存法》確定的保存區,國家出資80%,地方政府承擔20%,而《城市園林條例》確定的保存區,壹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

3、金融安全與立法制度相結合。對保障對象的財政補貼金額或數量在立法中有明確規定,為資金來源的長期穩定提供了立法保障。例如,13英國從1982到1990的關於保護的重要法律或修正案中,有壹半以上明確規定了保護補貼的數額或比例,由此可見,資本擔保已成為英國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

4.各種相關政策的制定為保障提供了多渠道、多層次的籌資方式。如減免稅、貸款、公用事業撥款、彩票、自籌資金等形式。相比較而言,我國在歷史遺產保護方面的資金投入絕對量、資金籌集渠道和方式、政策的配合和引導等方面都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中外歷史文化名城旅遊資源開發比較

比較國內外歷史文化名城的旅遊資源開發,吸收和利用其成功經驗;從他的失敗中吸取教訓。這對發展城市旅遊,使歷史文化名城在新形勢下發揮優勢,促進城市經濟增長大有裨益。國內外大部分歷史文化名城都曾擁有過城墻,但如今保留下來的卻很少,所以城墻遺址的開發利用是很多城市必須面對的問題。在城墻保存完好的地方,可以開展環城遊等活動,比如Xi安。更多的城市,只有部分地段的城墻、城門甚至壹些磚瓦不見了,只能證明城墻的基址。

德國著名城市波恩的城墻建於1244年。德國皇帝分別於1314和1346年在波恩加冕。波恩在18世紀成為當地諸侯國的首都,1949年被定為德國的臨時首都。1898年,城市擴建交通道路時,城墻成為嚴重障礙之壹。於是,發展交通的需求壓倒了對古跡的保護,城墻成了犧牲品。幸運的是,人們成功地保存了壹座城門,並將其從脆弱的交通通道移至郵政總局附近,以供保護和遊客參觀。波恩的城門在新址重建後才得以保留。今天,郵政總局後面的“星星門”是波恩的必去景點和拍照景點。12世紀中葉崛起的慕尼黑,曾經有壹座雄偉的城墻,被徹底拆除,只剩下三座城門。慕尼黑在原址的基礎上修復保護了城門,並開放給遊客參觀。為了讓站在街上的城門洞不顯得沈悶,慕尼黑在城市的其他地方設置了許多類似城門風格的雕塑,使古城在形式上統壹起來。明斯特的城墻被徹底摧毀了。在城墻原址修建了壹座環城帶狀花園,以花草樹木為植物造景和娛樂設施,既作為城墻的象征和紀念,又向遊客展示了古城墻的宏大規模,還為遊客提供了娛樂和休息的場所。這種做法值得其他完全破壞了城墻特色形態的城市效仿,其優良效果有目共睹。

古建築遺址在歷史文化遺址中占有較大比例。最有效的開發利用方式是就地修建博物館、展覽館、微縮景觀,或者選擇壹兩個重要的進行恢復重建。夏洛特堡宮是柏林最重要的宮殿之壹。建於1695,是索菲·夏洛滕堡侯爵夫人的臥室。這是壹座巴洛克式建築,金碧輝煌。可惜在二戰中毀於戰火。戰後,柏林政府按照原宮殿的相同比例對廢墟進行了修復,並將其改造成博物館,陳列著腓特烈大帝宮殿和城堡的畫作等各種歷史文物。在博物館如林的柏林,夏洛滕堡宮之所以有吸引大部分遊客的優勢,是因為它不僅擁有原汁原味的歷史藝術產品,而且原汁原味的建築形式也是其他博物館無法比擬的。

Xi旅遊總體規劃也註重建築遺址的開發利用。阿房宮和大明宮遺址的利用也提上了日程。由於多方面的原因,阿房宮的具體布局無法考證,只能根據已經確定的主宮位置和結構,選擇壹個地點建博物館。大明宮主體建築的位置、規模、結構概況都比較清楚。以此為基礎,開展文化旅遊和考古旅遊活動,包括五殿、鄭玄殿和林德殿,並在遺址旁邊修建臨時觀光設施。全面建設大明宮博物館的總體思路是將大明宮主宮與唐代長安的遊藝廳融為壹體,建成充分體現盛唐風貌的綜合性遊藝廳,使旅遊區和漢代長安的微縮景觀園林成為安古代文化旅遊的標誌性公園。

歷史文化名城的開發利用是城市歷史文化保護和旅遊產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文化歷史旅遊的主要載體。城市文物類型多樣,文化形態豐富,在保護的基礎上開發利用是復雜多樣的,但也為旅遊開發手段的創新提供了可能。通過對國內外歷史文化名城旅遊發展的局部比較,可以看出,進壹步挖掘文物潛力,突出文物特色,以新穎獨特的方式展示古代文明,是國內外歷史文化名城旅遊發展的趨勢。將古老的遺存與現代生活的追求相結合,賦予古建築和遺址新的功能和用途,使古城煥然壹新,已成為各國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文化旅遊發展的大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