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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史上有哪些術語的解釋和總結?

中國法律史上的術語解釋;

1.威脅五行:這是凱公布的胡氏家族的罪狀之壹。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種元素,壹般稱為天象。“脅五行”就是對天不敬,這是最嚴重的範圍,必須嚴懲。

2.虞刑:最早見於《左傳》,後人多將其視為夏朝法律的總稱。它壹般是夏柒及其繼承者根據已故氏族的習俗積累起來的習慣法。具體內容沒有詳細考查。

3.“昏、墨、賊、殺”:見《左傳》。是夏罰的罪名。按照向叔的解釋,“作惡多端,掠取美色,是愚蠢的。”就是我做了壞事,盜用了別人的好名聲;“貪以失官為墨。”那就是貪得無厭的貪欲敗壞了官場紀律;“殺人不是賊。”也就是毫無節制的殺人。這三種罪行都可以判處死刑。

4.宗法制度:是以氏族血緣關系為紐帶,結合國家制度,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制度。它由氏族社會的宗法傳統演變而來,周初統治者制度的建立影響了後來的封建王朝按照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以建立世襲統治的制度。

5.壹等繼承制:指皇位和爵位由妻子所生長子繼承的制度。始於商朝末年,正式確立於周初。

6.禮:禮原本是原始的習俗,從祭祀祖先、鬼神發展而來,進入階級社會後逐漸成為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周初,在夏商禮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形成了系統的法規制度、各種儀式和行為準則,成為西周法律的壹個方面。

7.《呂刑》:西周中期所作。他以刑罰為主題,反復強調道德要慎,刑罰要慎。要求司法人員謹言慎行,並詳細規定了刑法原則。如果他們對按照五刑的規定懲罰自己的罪行有疑問,可以使用銅贖的方法,贖刑從此制度化。

8.鑄刑書:春秋鄭簡公三十年,統治財產,鑒於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鑄刑書於鼎中,以為是國家的正常法律”,即把法律條文公之於眾。這是中國古代第壹部正式出版的成文法典。

9.留守定律:春秋時期,當晉文公統治時,宇文公當了四年的“留守定律”。北麓是晉國的地名。當時,楚謹正在爭奪霸權,戰鬥勢在必行。晉文公檢閱了北麓的軍隊,制定了這條法律。內容符合儀式要求。可能還沒有公開。